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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从中选择性价比最高的供应商。
•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二、适用范围
• 竞争性谈判:
•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 竞争性磋商:
•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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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审方法
• 竞争性谈判:
• 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采购人应当确定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谈判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谈判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 竞争性磋商:
• 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 在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种类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财政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程序
• 竞争性谈判:
• 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 成立谈判小组。
• 制定谈判文件。
• 谈判。
• 确定成交供应商。
• 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将成交结果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布。
• 竞争性磋商:
• 发布公告,建立磋商小组。
• 制定磋商文件。
• 售出磋商文件。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
• 磋商。
• 评审。
• 确定成交供应商。
• 发出成交通知书。
•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时间要求
• 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 竞争性磋商: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六、供应商来源
• 竞争性谈判: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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