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鹏质疑复函〔2025〕1-6号
各投标人:
我司于2025年2月5日收到以快递邮寄(纸质文件)形式递交我司的《关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人民医院职工食堂食材采购配送服务项目(重新采购第1次)的质疑函》(以下简称《质疑函》)收悉,该《质疑函》就深圳市宝安区石岩人民医院职工食堂食材采购配送服务项目(重新采购第1次)(项目编号:BADL2025000005)的招标文件(评标信息内容)进行质疑。经转采购人就有关质疑答复如下:
一、关于质疑事项1的问题及答复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事项1: 在招标文件信息中技术部分1、项目服务方案采用的评分依据:优评分标准:方案符合实际、完整、详细、规范、思路清晰,内容合理性强,得20分;良评分标准:方案较符合实际、较完整规范、思路较清晰,内容合理性较强,得15分;中评分标准:方案较普通、完整性规范性一般,思路不够清晰,内容合理性一般,得10分;差评分标准:方案不完整、不规范,思路不清晰,内容合理性较差或未提供,评价为差不得分(如评审为差的,评审委员会须说明理由)。事实与依据:首先,此次评审依据中的符合实际、完整、详细、规范、思路清晰,内容合理性强等标准均为未量化的指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以及深圳市财政局发布的《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详见附件一)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于需求明确、客观的采购项目,此类客观但难以量化的指标应作为实质性要求,而非评分项。然而,在招标文件的评分细则中,我们发现此类指标被错误地列为评分项,而未作为实质性要求。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还导致评标专家的评分过程缺乏必要的客观量化依据,过度依赖主观判断。具体来说,评分准则的设置应当确保所有纳入评分的指标均经过严格的量化处理,以体现评审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而代理机构在将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组织方案纳入评分因素时,未能充分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导致评分准则的设置存在合规性问题。例如,如何判断评分细则的符合实际、完整、详细、规范、思路清晰,内容合理性强和较符合实际、较完整规范、思路较清晰,内容合理性较强的区别在哪里?如何量化?如何保证评审指标细化,能够量化的应当量化?建议参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和《食用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与多个行业标准、团体标注,结合该项目采购需求,例如项目实施方案可以改成需包含1、采购需求理解(系统记录采购需求、制定详细采购计划);2、供应链管理与配送流程(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细化配送流程);3、针对性服务方案(紧急补货机制、定制化配送服务)。1、采购需求理解:系统记录采购需求:●能够使用系统准确记录采购方对农产品的种类、规格、数量、质量等级等具体需求。●提供相关软件截图,截图需清晰展示上述参数,包括但不限于农产品种类、规格、数量、质量等级等。制定详细采购计划:●根据采购需求,制定采购计划。采购计划中需明确采购时间窗口、供应商选择标准、预期采购成本及质量控制指标。●提供相关软件截图,截图需清晰展示上述参数,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时间窗口、供应商选择标准、预期采购成本、质量控制指标等。供应链管理与配送流程: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能够使用系统建立包括供应商资质审核、采购订单管理、库存监控、物流配送在内的完整供应链管理体系。●提供相关软件截图,截图需清晰展示上述各模块的功能及参数,如供应商资质审核流程、采购订单状态、库存监控数据、物流配送路径等。2、细化配送流程:●能够使用系统配送流程细化至订单接收、农产品分拣、包装、装载、运输、卸货及收货确认的每一步。设定明确的时间标准和操作规范。●提供相关软件截图,截图需清晰展示上述每一步的流程、时间标准及操作规范。3、紧急补货机制:●设立紧急补货机制,承诺在接到需求后1小时内启动补货流程,确保1.5小时内完成配送。●提供承诺函,明确以上承诺内容。 项目实施方案评分标准合理性、完整性、针对性强的得20分:满足上述所有要求,承诺函及系统软件截图完整且准确。合理性、完整性、针对性较强的得15分:承诺函缺项不超过两项,系统软件截图缺项不超过两项,但不影响整体方案的实施效果。合理性、完整性、针对性不够强的得10分:承诺函缺项超过两项,系统软件截图缺项超过两项,存在明显影响方案实施效果的问题。 其次,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具体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的相关阐释,以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2021年版)》以及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和《深圳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2020 年版 )》通知的深圳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2020年版)中关于评审因素客观化的明确要求,尽管《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深财购〔2020〕24号)与《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深财购〔2021〕23号)已于2024年5月正式废止,但其所蕴含的法律精神与基本原则,对于我们当前及未来的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官方且准确的解读: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若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评审标准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评审标准的分值配置需与量化指标紧密挂钩。这意味着,所有纳入评分的指标均须经过严格的量化处理,以确保评审过程的客观公正性。采购需求应保持客观性与明确性。对于能够客观量化但尚未量化的指标,应作为实质性要求加以强调,并不得直接作为评分项。评分项应严格限定在采购需求中已明确量化的指标范围内,并根据这些量化指标的等级差异,科学合理地设定与之相匹配的分值。评分项应严格限定在采购需求中已明确量化的指标范围内,并根据这些量化指标的等级差异,科学合理地设定与之相匹配的分值。第三,参考财政部信息公告,评审因素要准确反映采购人的需求重点围绕与报价相关的技术或服务指标进行设定。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应明确评审标准中合理先进、稳定等表述的具体标准并进行量化。另外,2024年3月27日,财政部发布2270号政府采购处理意见,与该案件极度贴近(详见附件二)。因此,我们郑重建议对评审标准进行深入的优化与调整,确保其紧密贴合商务条件及采购需求。具体而言,应摒弃如符合实际、完整、详细、规范、思路清晰,内容合理性强等主观色彩浓厚的表述作为评审基准,而应转向更加客观、量化的指标。对于确实难以量化的要素,也应给予足够重视,并将其明确为实质性要求,同时制定具体的标准和条件,以实现评审工作的客观化、精准化与公正化。例如,在采购渠道方面,应结合项目概况及采购清单的验收条件,明确写明自有基地生产加工的得分情况,以及委外生产的得分情况,从而根据明确的技术路线和优先级进行评分。通过这样的调整,我们可以更有效地维护采购活动的公正性与公平性,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与规范。相关请求:建议采纳此评审机制,旨在缩减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空间,实现评审标准的精细量化,从而有效支撑并强化政府采购活动中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与执行。建议修改为:1、项目服务方案(一)评审内容: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服务方案进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1、货源、采购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米、面、油、蛋类、调味品、生鲜肉、冻品、蔬菜采购等货源与渠道及供应链采购环节管理);2、配送服务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配送流程、客户沟通、项目重点难点分析、专业性意见及合理化建议等);3、品质监控(包括但不限于食材品质的监控和质量控制、食材采购索证验收管理制度、与具备CNAS、CMA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合作证明等);4、日常管理组织(包括但不限于管理组织架构图、体现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的日常管理制度、送货车辆管理细则、食品检验管理制度、仓储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等);5、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食品来源、入库、出库等全过程的检测与监管措施);1.优评分标准(20分):(1)货源、采购渠道:实施严格的食品来源审核制度(严格的食品来源审核制度是提供该项目采购需求涉及到的米、面、油、蛋类、调味品、生鲜肉、冻品、蔬菜采购等货源的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证,得4分。(2)配送服务计划:配送流程细化到每一步(细化到每一步的定义是包含供应商和采购、分拣、加工、包装、运输、对账、开具发票),有明确的时间节点和责任人(供应商和采购、分拣、加工、包装、运输、对账、开具发票的环节有明确的时间节点和相关对应的责任人);客户沟通机制完善(完善的定义是提供多种沟通方式,如电话、邮件、在线客服、社交媒体等,方便客户根据自己的偏好和需求选择合适的沟通渠道。明确沟通流程:制定清晰的沟通流程,包括客户咨询、投诉、建议等信息的接收、处理、反馈和跟踪环节,确保每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避免出现信息遗漏或延误),包括定期反馈会议、紧急响应流程(投标人写出承诺函);项目重难点分析深入,提出的解决方案切实可行(解决方案包含天气导致的迟到解决方案、在一小时内响应和补货解决方案、退货加单解决方案),得4分。(3)品质监控:严格的食品审核制度是提供该项目采购需求涉及到的米、面、油、蛋类、调味品、生鲜肉、冻品、蔬菜采购等货源的食品安全标准审核是采购需求中涉及的所有产品的符合国家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审核的检测报告(可以提供近一个月的检测报告),得4分。(4)日常管理组织:管理组织架构图(包含配备董事长、项目经理、配送员、分拣员、仓管员、客服人员、采购员及应急专案小组能够直观展示各部门、岗位及其关系);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包含培训计划、培训时间、地点、内容、讲师,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并进行培训记录包括培训签到、成绩、总结)送货车辆管理细则(包括车辆调度、车辆维护、驾驶员具备相应的资质(驾驶证)、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并提供培训记录表);食品检验管理制度(包括检验标准(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流程图、检验设备(提供六台或以上)、检验人员(提供相关技能等级证书及社保证明)、检验记录能够追溯检验过程和结果、不合格品处理流程图);仓储管理制度(库存管理、货物摆放(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管理办法要求)、温湿度控制确保存储环境符合食品要求、入库前检测项目(投标人提供采购需求中涉及的所有产品的检测项目覆盖国标要求的检测报告),出库前复核(投标人具备自如有或租赁的气质联用仪和液质联用仪)、提供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仓储安全);采购管理制度(提供采购合同、采购价格、采购记录,及提供采购渠道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得4分。(5)质量安全控制措施:供应商资质审核(提供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原材料质量检验(提供相关检测报告须具备CMA及CNAS资质,以及不合格原材料的处理流程和记录);入库管理(提供验收记录和不合格品的处理流程、质量检测,包括微生物检测、理化指标检测、食品的存放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如温度、湿度、防虫防鼠,对库存食品的定期检查和记录,建立完善的信息记录和追溯体系,能够追溯到食品的源头);出库管理(出库食品进行检验,提供检验记录和不合格品的处理流程,提供发货记录和跟踪系统);客户反馈与投诉处理(提供多种沟通方式,如电话、邮件、在线客服、社交媒体等,方便客户根据自己的偏好和需求选择合适的沟通渠道。明确沟通流程:制定清晰的沟通流程,包括客户咨询、投诉、建议等信息的接收、处理、反馈和跟踪环节,确保每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避免出现信息遗漏或延误),得4分。2.良评分标准(15分):(1)货源、采购渠道:....,根据优的评审标准每缺少一项得3分(2)配送服务计划:.....,根据优的评审标准每缺少一项得3分(3)品质监控:.....,根据优的评审标准每缺少一项得3分(4)日常管理组织:.....,根据优的评审标准每缺少一项得3分(5)质量安全控制措施:.....,根据优的评审标准每缺少一项得3分3.中评分标准(10分):(1)货源、采购渠道:....,根据优的评审标准每缺少二项得2分(2)配送服务计划:.....,根据优的评审标准每缺少二项得2分(3)品质监控:.....,根据优的评审标准每缺少二项得2分(4)日常管理组织:.....,根据优的评审标准每缺少二项得2分(5)质量安全控制措施:.....,根据优的评审标准每缺少二项得2分4.差评分标准(0分):(1)货源、采购渠道:....,根据优的评审标准每缺少三项得0分(2)配送服务计划:.....,根据优的评审标准每缺少三项得0分(3)品质监控:.....,根据优的评审标准每缺少三项得0分(4)日常管理组织:.....,根据优的评审标准每缺少三项得0分(5)质量安全控制措施:.....,根据优的评审标准每缺少三项得0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87号令 第五十五条均明确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合理设定评审因素。一是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二是评审指标应当细化,能够量化的应当量化。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5、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2023年12月6日印发)的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97.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未作为实质性要求,作为了评分项。6、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2023年12月6日印发)的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98.采用综合评分的,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等作为评审因素。例如:将售后服务、应急预案、培训服务等作为评审因素,但在采购需求中未体现相关需求。7、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2023年12月6日印发)的未依法量化评审因素100.采用综合评分方法的,评审因素未具体明确判断标准,将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横向比较评分。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质疑人向我公司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
本评分项按照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易发问题案例及规范指引(2024年版)》客观评审因素应设置固定的分值,主观评审因素若设定评分标准区间的,每一区间应有固定分值相对应的规定设定,符合规范指引的要求;
本项目需求已包含货源、采购渠道、配送服务、品质监控、日常管理组织、质量安全控制措施的服务相关内容,供应商可结合评分项要求针对本项目提供项目服务方案,采购需求中已体现相关需求,故本项评分项不做修改。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质疑事项2的问题及答复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事项2: 在招标文件信息中技术部分2、规章制度、工作流程采用的评分依据:优评分标准:方案符合实际、完整、详细、规范、思路清晰,内容合理性强,得20分;良评分标准:方案较符合实际、较完整规范、思路较清晰,内容合理性较强,得15分;中评分标准:方案较普通、完整性规范性一般,思路不够清晰,内容合理性一般,得10分;差评分标准:方案不完整、不规范,思路不清晰,内容合理性较差或未提供,评价为差不得分(如评审为差的,评审委员会须说明理由)事实与依据:首先,此次评审依据中的符合实际、完整、详细、规范、思路清晰,内容合理性强等标准均为未量化的指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以及深圳市财政局发布的《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详见附件一)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于需求明确、客观的采购项目,此类客观但难以量化的指标应作为实质性要求,而非评分项。然而,在招标文件的评分细则中,我们发现此类指标被错误地列为评分项,而未作为实质性要求。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还导致评标专家的评分过程缺乏必要的客观量化依据,过度依赖主观判断。具体来说,评分准则的设置应当确保所有纳入评分的指标均经过严格的量化处理,以体现评审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而代理机构在将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组织方案纳入评分因素时,未能充分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导致评分准则的设置存在合规性问题。例如,如何判断评分细则的符合实际、完整、详细、规范、思路清晰,内容合理性强和较符合实际、较完整规范、思路较清晰,内容合理性较强的区别在哪里?如何量化?如何保证评审指标细化,能够量化的应当量化?建议参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和《食用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与多个行业标准、团体标注,结合该项目采购需求,例如项目实施方案可以改成需包含1、采购需求理解(系统记录采购需求、制定详细采购计划);2、供应链管理与配送流程(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细化配送流程);3、针对性服务方案(紧急补货机制、定制化配送服务)。1、采购需求理解:系统记录采购需求:●能够使用系统准确记录采购方对农产品的种类、规格、数量、质量等级等具体需求。●提供相关软件截图,截图需清晰展示上述参数,包括但不限于农产品种类、规格、数量、质量等级等。制定详细采购计划:●根据采购需求,制定采购计划。采购计划中需明确采购时间窗口、供应商选择标准、预期采购成本及质量控制指标。●提供相关软件截图,截图需清晰展示上述参数,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时间窗口、供应商选择标准、预期采购成本、质量控制指标等。2、供应链管理与配送流程: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能够使用系统建立包括供应商资质审核、采购订单管理、库存监控、物流配送在内的完整供应链管理体系。●提供相关软件截图,截图需清晰展示上述各模块的功能及参数,如供应商资质审核流程、采购订单状态、库存监控数据、物流配送路径等。2、细化配送流程:●能够使用系统配送流程细化至订单接收、农产品分拣、包装、装载、运输、卸货及收货确认的每一步。设定明确的时间标准和操作规范。●提供相关软件截图,截图需清晰展示上述每一步的流程、时间标准及操作规范。3、紧急补货机制:●设立紧急补货机制,承诺在接到需求后1小时内启动补货流程,确保1.5小时内完成配送。●提供承诺函,明确以上承诺内容。 项目实施方案评分标准合理性、完整性、针对性强的得20分:满足上述所有要求,承诺函及系统软件截图完整且准确。合理性、完整性、针对性较强的得15分:承诺函缺项不超过两项,系统软件截图缺项不超过两项,但不影响整体方案的实施效果。合理性、完整性、针对性不够强的得10分:承诺函缺项超过两项,系统软件截图缺项超过两项,存在明显影响方案实施效果的问题。 其次,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具体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的相关阐释,以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2021年版)》以及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和《深圳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2020 年版 )》通知的深圳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2020年版)中关于评审因素客观化的明确要求,尽管《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深财购〔2020〕24号)与《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深财购〔2021〕23号)已于2024年5月正式废止,但其所蕴含的法律精神与基本原则,对于我们当前及未来的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官方且准确的解读: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若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评审标准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评审标准的分值配置需与量化指标紧密挂钩。这意味着,所有纳入评分的指标均须经过严格的量化处理,以确保评审过程的客观公正性。采购需求应保持客观性与明确性。对于能够客观量化但尚未量化的指标,应作为实质性要求加以强调,并不得直接作为评分项。评分项应严格限定在采购需求中已明确量化的指标范围内,并根据这些量化指标的等级差异,科学合理地设定与之相匹配的分值。评分项应严格限定在采购需求中已明确量化的指标范围内,并根据这些量化指标的等级差异,科学合理地设定与之相匹配的分值。第三,参考财政部信息公告,评审因素要准确反映采购人的需求重点围绕与报价相关的技术或服务指标进行设定。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应明确评审标准中合理先进、稳定等表述的具体标准并进行量化。另外,2024年3月27日,财政部发布2270号政府采购处理意见,与该案件极度贴近(详见附件二)。因此,我们郑重建议对评审标准进行深入的优化与调整,确保其紧密贴合商务条件及采购需求。具体而言,应摒弃如符合实际、完整、详细、规范、思路清晰,内容合理性强等主观色彩浓厚的表述作为评审基准,而应转向更加客观、量化的指标。对于确实难以量化的要素,也应给予足够重视,并将其明确为实质性要求,同时制定具体的标准和条件,以实现评审工作的客观化、精准化与公正化。例如,在采购渠道方面,应结合项目概况及采购清单的验收条件,明确写明自有基地生产加工的得分情况,以及委外生产的得分情况,从而根据明确的技术路线和优先级进行评分。通过这样的调整,我们可以更有效地维护采购活动的公正性与公平性,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与规范。相关请求:建议采纳此评审机制,旨在缩减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空间,实现评审标准的精细量化,从而有效支撑并强化政府采购活动中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与执行。建议修改为:2、规章制度、工作流程(一)评审内容: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规章管理制度、工作流程进行评价:1、食品安全保障制度;2、人员岗位职责;3、操作规程;4、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5、客户投诉反馈管理制度;(二)评分依据:方案满足以上五项得80分,具备四项得60分,具备三项得30分,具备二项得10分,其他情况不得分。优评分标准(20分):(1)食品安全保障制度(4分):制度完善(完善是指覆盖食品采购、存储、加工、配送全过程),有明确的安全标准和操作规范且得到有效执行(提供近期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或第三方审计报告作为佐证)。(2)人员岗位职责(4分):岗位职责清晰明确(职责包含配送前准备、配送途中安全、客户交接的关键环节)。关键岗位人员资质齐全(健康证、驾驶证、检验人员技能等级证书),且定期接受培训(培训包含培训内容与课程、培训方式、培训对象、培训效果评估)。(3)操作规程(4分):操作规程详细、科学(操作规程包含原料验收、生产加工、包装与标识、储存与运输),确保食品在配送过程中不受污染或损坏(提供操作规程培训记录和实际操作考核记录)。(4)配送流程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4分):劳动纪律严明,奖惩办法合理且得到有效执行(有明确的考勤、请假、加班管理制度),以及针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警告、罚款、降职或解雇)和优秀表现的奖励机制(绩效奖励、专项奖励、培训和发展机会)。(5)客户投诉反馈管理制度(4分):建立有效的客户投诉反馈机制(包括投诉接收、处理、反馈和跟踪等环节)。有明确的时间节点和责任人,确保客户投诉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提供近期客户投诉处理记录和满意度调查结果)。2.良评分标准(15分):(1)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根据优的评审标准每缺少一项得3分(2)人员岗位职责:.....,根据优的评审标准每缺少一项得3分(3)操作规程:.....,根据优的评审标准每缺少一项得3分(4)配送流程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根据优的评审标准每缺少一项得3分(5)客户投诉反馈管理制度:.....,根据优的评审标准每缺少一项得3分3.中评分标准(10分):(1)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根据优的评审标准每缺少二项得2分(2)人员岗位职责:.....,根据优的评审标准每缺少二项得2分(3)操作规程:.....,根据优的评审标准每缺少二项得2分(4)配送流程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根据优的评审标准每缺少二项得2分(5)客户投诉反馈管理制度:.....,根据优的评审标准每缺少二项得2分4.差评分标准(0分):(1)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根据优的评审标准每缺少三项得0分(2)人员岗位职责:.....,根据优的评审标准每缺少三项得0分(3)操作规程:.....,根据优的评审标准每缺少三项得0分(4)配送流程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根据优的评审标准每缺少三项得0分(5)客户投诉反馈管理制度:.....,根据优的评审标准每缺少三项得0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87号令 第五十五条均明确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合理设定评审因素。一是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二是评审指标应当细化,能够量化的应当量化。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5、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2023年12月6日印发)的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97.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未作为实质性要求,作为了评分项。6、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2023年12月6日印发)的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98.采用综合评分的,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等作为评审因素。例如:将售后服务、应急预案、培训服务等作为评审因素,但在采购需求中未体现相关需求。7、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2023年12月6日印发)的未依法量化评审因素100.采用综合评分方法的,评审因素未具体明确判断标准,将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横向比较评分。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质疑人向我公司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
本评分项按照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易发问题案例及规范指引(2024年版)》客观评审因素应设置固定的分值,主观评审因素若设定评分标准区间的,每一区间应有固定分值相对应的规定设定,符合规范指引的要求;
本项目需求已包含食品安全保障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客户投诉反馈管理制度等相关内容,供应商可结合评分项要求针对本项目提供质量相关制度定制方案,采购需求中已体现相关需求,故本项评分项不做修改。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质疑事项3的问题及答复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事项3: 在招标文件信息中技术部分3、应急方案采用的评分依据:优评分标准:方案符合实际、完整、详细、规范、思路清晰,内容合理性强,得20分;良评分标准:方案较符合实际、较完整规范、思路较清晰,内容合理性较强,得15分;中评分标准:方案较普通、完整性规范性一般,思路不够清晰,内容合理性一般,得10分;差评分标准:方案不完整、不规范,思路不清晰,内容合理性较差或未提供,评价为差不得分(如评审为差的,评审委员会须说明理由)。事实与依据:首先,此次评审依据中的符合实际、完整、详细、规范、思路清晰,内容合理性强等标准均为未量化的指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以及深圳市财政局发布的《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详见附件一)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于需求明确、客观的采购项目,此类客观但难以量化的指标应作为实质性要求,而非评分项。然而,在招标文件的评分细则中,我们发现此类指标被错误地列为评分项,而未作为实质性要求。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还导致评标专家的评分过程缺乏必要的客观量化依据,过度依赖主观判断。具体来说,评分准则的设置应当确保所有纳入评分的指标均经过严格的量化处理,以体现评审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而代理机构在将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组织方案纳入评分因素时,未能充分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导致评分准则的设置存在合规性问题。例如,如何判断评分细则的符合实际、完整、详细、规范、思路清晰,内容合理性强和较符合实际、较完整规范、思路较清晰,内容合理性较强的区别在哪里?如何量化?如何保证评审指标细化,能够量化的应当量化?建议参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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