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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城乡生活垃圾分类设备采购项目1澄清公告

· 2024-01-16

                              质疑回复函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蕲春县城乡生活垃圾分类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QCHBZD24001      标段:  /   

采购人名称:蕲春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收到书面质疑函日期:2024111

质疑供应商为:深圳合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质疑答复人:湖北泽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回复日期:2024116

二、质疑事项答复

质疑事项1

磋商文件关于合同履行期限设置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涉嫌为特定供应商提供中标便利。

针对以上质疑我司答复如下:

原文: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10 日历天内,完成供货并安装调试完毕。

首先,采购方采购车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春节期间垃圾量巨增的情况下,能够保障垃圾能够及时收、转、运处理,固才制定的此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期限是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而设定的,采购人有权按照实际需求向潜在供应商提出供货时限的要求,并且无相关法律规定采购人不能自行确定供货日期。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质疑事项2

磋商文件付款方式违反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规定。

针对以上质疑我司答复如下:

原文:付款方式:成交人在签订合同时与采购人在合同中约定。

首先,临近过年,不确定因素诸多, 支付情况暂不确定,是为避免招标文件的付款方式与成交人和采购人签订的合同时的付款方式不一样,所以才有付款方式:成交人在签订合同时与采购人在合同中约定。

其次关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提出的支付比例是鼓励性质的,而不是强制性的。

质疑事项3

磋商文件关于磋商报价要求内容前后不一,第 15 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要求不合理。

现答复:我司将对招标文件作出更正。

质疑事项4

磋商文件关于车厢可卸式垃圾车、清洗车、自装卸式垃圾车的技术参数要求设置不合理,具有指向性和限制性。

针对以上质疑我司答复如下:

根据欧盟的Reg.(EU)1230/2012 法规规定,在公告参数基础上,车辆长度参数和重量参数在生产时允许的偏差分别为±1%和±3%;车管所机动车在上户时也遵循这一规定,《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机动车登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均有不同形式的表述。因此,本次招标公告产品参数适用国内大多数对应车型,少数车型存在偏差,其中亦有正偏差和负偏差,正偏差更利于采购人;至于少数负偏差,不影响产品总体性能的基础上,采购人也是可以考虑让步接受。

质疑事项5

磋商文件关于技术参数及要求中的要求加盖车辆制造商公章的设置不合理,增设投标人的义务和成本,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现答复:我司将对招标文件作出更正。

质疑事项6

磋商文件将技术参数既作为资格条件又作为评分标准,且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针对以上质疑我司答复如下:

原文:招标文件第28

技术参数

符合第三章 采购项目内容及要求给出的范围及要求

 

现答复:我司将对招标文件作出更正。

原文

技术要求响应程度

10分

所投产品技术要求全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 10分。(所投产品技术参数须如实填写,否则本项不得分)

1.其中标注▲为主要产品技术参数,每有一项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扣1分,扣完为止;

2.其中未标注为一般产品技术参数,每有一项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扣0.5分,扣完为止。

现答复:本项目采用的是扣分方式,每条参数依据重要性分别设置不同的分数,这是对评审标准的细化和量化一种方式,也是招标文件设置的通常做法,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的规定。

同时,招标设置所投产品技术要求全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 10分。(所投产品技术参数须如实填写,否则本项不得分)

1.其中标注▲为主要产品技术参数,每有一项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扣1分,扣完为止;

2.其中未标注▲为一般产品技术参数,每有一项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扣0.5分,扣完为止。

:带▲条款的技参数4条不满足技术分得0,未带▲参数及要求12条不满足技术分得0;或者带▲条款和未带▲参数及要求合计的扣分值达到10分时技术要求响应程度0分。此种设置,财政部国库司明确答复:招标文件规定一般技术参数负偏离达到一定数量以上,该分项评分得0分的做法不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证明材料如下:

 

/

 

质疑事项7

磋商文件关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办法的规定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现答复:将对招标文件进行更正。

质疑事项8

磋商文件关于企业信誉的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供应商。

原文:

/

针对以上质疑我司答复如下:

首先,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我司并没有将该条件作为强制性条件,且该项标准不是决定性分值。其次,采购人使用这个企业信誉作为加分项,能够使得诚信度高的企业在得分时有一定优势,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而使用这个指标作为加分项也具有一定普遍性。

同理,诚信经营示范单位也是一样的。都是采购人对于一个履约能力、以及售后服务能力,诚信度这方面的一个考量。是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

证明材料如下:

/

 

质疑事项9

磋商文件关于产品技术方案、交货进度计划方案、产品培训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应急措施方案的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评分标准未量化、未细化,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针对以上质疑我司答复如下:

首先,政府采购法规制度没有规定评审因素量化、细化对应的基本表现形式和认定标准,并且政府采购活动纷繁复杂,因此容易导致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以及采购监管部门产生理解、执行分歧。

其次,量化、细化之规定原则化,难以准确把握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部87号令和需求管理办法中的量化、细化规定,在采购活动中究竟要把评分因素设置成什么状态、或者描述成什么形式才是法规制度中所规定的(或者立法、立规者所要表达的本意的)评分因素量化、细化呢?是指1+1=2似的数值(或数字、数据)型量化,还是与主观陈述相比而言的相对量化呢?一项采购需求描述到何种级别才属于细化?因此缺乏明确可行的评判标准、操作性不强,使得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难以准确把握,精准落实有一些困难。

 

 

 

质疑事项10

磋商文件未列明所属行业

现答复:将对招标文件进行更正

如贵公司对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

 

                          湖北泽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2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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